10月9日上午,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温州已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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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,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经调查,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1%股权(实际出资额5800元),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,此外蔡某及配偶月收入在8000元左右。而蔡某本人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,医疗费用巨大,家庭长期入不敷出,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。该案今年8月受理以来,蔡某提出按1.5%的清偿比例即3.2万余元,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。同时承诺,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,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,超过部分的50%将用于清偿债务。
本次参与的4名债权人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,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,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,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,恢复其个人信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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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起案件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“个人破产制度”后,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,也是在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档期,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的积极探索。
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陈卫国:它适用了企业破产当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、管理人制度,这些都是我们基本的破产制度。同时,这个案件还尝试首次用自由财产、债务豁免,这几个制度都是个人破产当中的特有的制度理念,在这个案件当中都得到了体现。